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
如案例15,律师就優先管辖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此实现了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就有大量跨地域趋利性执法现象,如潮州抓广州的企业家、江西修水抓重庆的企业家、大兴安岭抓北京的企业家、辽宁锦州抓河南濮阳的企业家、山西临汾抓上海的企业家、湖南慈利抓武汉的企业家。
案例5:刘某某等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18] 本案中所涉询证函的发出地、贷款发放地均在青岛,涉案证据绝大多数也是山东桓台公安从青岛调取。提请上一级法院审判有可能会判得更重,基层法院判不了无期,中级法院则有可能判无期。第四,在刑辩实践中,通过提出管辖异议改变管辖地并取得良好诉讼结果有丰富的案例作为支撑。若管辖异议成立,法院应于3日内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并对被告人立即取保候审;检察院收到退卷后,应于3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一个普通人尚且如此,作为律师更应该全力以赴,坚持提出管辖异议,进行程序辩护。
辩护人可提出法院、检察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宜行使管辖权,而要求指定异地管辖。此类辩护均可称之为颠覆性程序辩护。或者不能有效处置社会复杂性问题,从而被社会势力所压制,政策目标或项目目的无法实现。
乡村振兴权益作为一种积极权利,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在乡村振兴中,法治对农村建设用地权益的保障需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以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二是乡村振兴权益没有实现或遭到侵害时,有多元畅通的权益救济渠道,这需要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乡村振兴中的很多项目投放,可能需要村庄内部承担部分支出。
例如,吸纳村委会和党支部委员,利用村干部的支持开展工作。2021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
农业转移人口需要稳定实现城镇化,对城镇产生认同和归属感,能够顺利转移到城镇中,其中最关键的是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尤其是附着于户籍、居住证之上的城镇化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22]米格代尔认为,国家能力是国家领导者通过国家的计划、政策和行动来实现其改造社会目标的能力,包括提取、渗透、规制、分配四大能力。这类事务容易有两种相反的结果出现,一种是障碍无法清除的一人决,一种是侵犯个别人权益的侵权决。同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民权益没有依法实现或受到损害时,需要有制度性的救济渠道,能够通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来获得救济。
农用地权益的法治保障因此体现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在乡村振兴角度上尤其需要保障农民权益。清末民初,乡村管理者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经纪人,国家竭力从乡村汲取财源用于政权建设。例如,可以从具体治理机制上贯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破除村级民主治理的典型困境。三是农用地权益的法治保障,包括农业规模经营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以及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土地权益。
乡村振兴过程中各种纠纷不可避免,如征地拆迁纠纷、土地确权纠纷、农民工薪金纠纷、财产继承纠纷、环境整治矛盾等。多数决根据程序不难作出,但让所有人接受总是存在困难,清除障碍需要强制力,而村级组织缺乏合法强制力。
一方面,市场化的律师制度向乡村延伸。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从经验层面分析法律制度在其中可以发挥的功能及其限度,从而促使基层法治正确定位、有效面对,真正为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25]王绍光:《国家治理与基础性国家能力》,《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8-10页。2017年1月,当时的农业部还发布了《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第二,有效执行的能力。二是农业人口的在村发展。由此,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需要面对四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乡村外来人才的服务保障。在这方面,切实维护土地权益还有很多改进的空间。
当然,聚集社会资源是另外一种资源筹集方式。[3]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乃至专家学者等,在乡村都有很大的需求,但他们往往难以长期在乡村工作,大多只能通过投资兴业、行医办学、法律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捐赠、交流挂职等形式服务乡村。
这类事务的核心在于对办事者的监督,因此可以称为监理型民主治理。[30]应星:《迎法入乡与接近正义——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79-94页。
社会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乡村振兴中有独特的力量,是社会协同的主要力量和标志,可以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促进乡村振兴,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5)乡村振兴中各种事务的落地,多与村级民主治理密切相关,因此法治促进乡村振兴,就需要重视村级民主治理的法治保障。
因此,农用地权益的保障,应当优先保障小农,不但从土地生产角度落实社会保障,还需要从公平角度保护小农的经营模式,赋予他们流转经营权的自由。不同的农民群体基于经济收入、家计模式、家庭周期等差异而有不同的土地需求,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态度必然有所差异。在此过程中,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基层法治予以保障:如何在部分人口有序城镇化的同时保障农村主体人口的体面生活,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如何依法实现均等化。目前,农村土地细碎化的格局不利于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
其中,集聚提升类村庄是仍将存续的一般村庄,占乡村类型的大多数,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农村建设用地对于乡村振兴至关重要,第二、三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公共设施都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力图通过在完善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使用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户财产权利。中国的村庄大致规模是:人口数千人,土地数千亩,人均耕地1-2亩,户均10-20亩耕地。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乃至于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产生各种纠纷,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权益受到保护,这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因此,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既具有统一性,也有一定的对立性和矛盾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逐步显化。第47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乡村振兴就是要逐渐打破公共服务资源的城乡分配不均衡现象。[8]具体法律制度意涵,可参见陈小君:《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71-72页。
修路修桥、水利设施、饮水工程、蔬菜大棚等,在公共项目落地时,说服占用土地的相关农户同意,就非常重要。这样,地的维度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这些土地权益应当有具体的办法来有序实施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既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变现,又不至于妨碍在村发展农民对土地的利用。
[21]胡玉鸿:《论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的级差与殊相》,《法律科学》2017年第4期,第31-34页。在这种格局下,农村土地经营格局较为复杂,既有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也有集体成员流转其他成员土地的经营,还有外来的农业经营公司下乡经营农民的承包地。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包括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为民服务能力、议事协商能力、应急管理能力和平安建设能力等。提高乡村有效执行的能力,相应地应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